修改时间:2025-11-18 浏览次数:127次
在毒品犯罪案件审理中,死刑判决的适用需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刘丽伟律师团队代理的李某贩卖、运输毒品及非法持有枪支案,通过精准的辩护策略与对案件细节的深度挖掘,实现从死刑到死缓的改判,为毒品案件死刑适用的审慎化提供了典型参考。
一、案件背景与一审判决 李某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李某存在两笔关键贩毒事实: 1.贩毒事实1:李某与同案犯罗某、刘某合作,向白某贩卖甲基苯丙胺 1000 克,罗、刘负责运输,交易后收取毒资 6 万元,李某分给罗 2500 元; 此外,2015 年 2 月 9 日李某被抓获时,从其处查获手枪 1 支、子弹 20 发及少量毒品。一审法院以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系累犯、毒品再犯” 为由,判处李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 二、辩护核心策略与关键突破 刘丽伟律师团队在二审中从定罪证据缺陷“量刑失衡”“程序违法” 三方面展开辩护,核心要点如下: 1.定罪证据不足,关键事实存疑 针对 贩毒事实1:同案犯罗某当庭翻供,称此前供述系诱供;白某口供反复,且对毒资金额供述矛盾。同时,关键证人未到案,宾馆开房记录、视频监控等客观证据未调取,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针对 贩毒事实2:罗某对毒品交付地点、关键证人是否在场等核心细节翻供;李某辩解与白某的四次通话系 “催讨欠款”,而非商议毒品交易,通话记录无法证实内容;黑色皮包未做指纹鉴定,无法确认系李某交付。 2.量刑过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同案犯中存在网络贩毒者(客户遍及数省,涉案上百笔),其社会危害性与涉案数量均远超李某,但一审未优先对罪行更严重者适用死刑;且本案属于 “控制下交付”,毒品未流入社会,实际危害有限。此外,一审将李某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中的 “第二被告” 变更为 “第一被告” 未说明依据,程序存在瑕疵。 3.一审程序违法,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应全程录音录像,但一审法院未留存庭审录音录像,且庭审笔录与实际庭审情况存在差异,违反法定程序。 三、改判结果与法律依据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采纳部分辩护意见: 1.虽认定李某贩卖、运输毒品及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但综合考量 “毒品未流入社会”“同案犯量刑平衡”“证据存在合理怀疑” 等因素,认为一审量刑过重; 2.李某系累犯、毒品再犯,论罪当处死刑,但鉴于案件具体情节,对其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最终改判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一审判决 改判判决
2.贩毒事实2:李某再次向白贩卖甲基苯丙胺 1005.44 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28.10 克,安排罗、白运输,交易时被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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