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时间:2025-11-18 浏览次数:127次
在毒品犯罪案件审理中,死刑判决的适用需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刘丽伟律师团队代理的朱某贩卖、运输毒品案,通过精准的辩护策略与对案件细节的深度挖掘,实现从死刑到死缓的改判,为毒品案件死刑适用的审慎化提供了典型参考。
一、案件背景与一审波折
朱某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起诉,涉案毒品包括甲基苯丙胺 8573.9 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176.18 克,一审法院判决以 “涉案毒品数量极其巨大” 为由,判处朱某死刑立即执行。
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部分事实不清” 为由裁定发回重审,刘丽伟律师团队在重审一审中继续代理,最终推动案件改判。
二、辩护核心策略与事实厘清
律师团队围绕 “证据真实性”“量刑情节”“社会危害性” 展开辩护,重点突破如下:
1.关键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应认定
针对 “与马某共同贩卖 800 克甲基苯丙胺”:朱某口供反复,马某供述与朱某矛盾,证人证言与朱某供述冲突,且未查获毒品实物,关键证人证言、宾馆监控等未调取,事实无法认定。
针对 “贩卖 5 千克甲基苯丙胺”:朱某辩解 “仅按他人安排送车,未参与交易”,汪某、马某称 “毒资转账给朱某” 但无银行记录佐证,关键证人 未到案,口供无法相互印证,不符合《大连会议纪要》中 “仅凭口供定案需排除串供、诱供” 的标准。
2.朱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立功表现:朱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提供线索,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认定标准。
认罪悔罪与积极表现:在押期间两次救援同监室人员,广水市看守所出具证明证实其遵守监规、主动反映线索;
社会危害性较低:本案部分交易系 “控制下交付”,毒品未流入社会,且朱某系 “以贩养吸”,主观恶性相对可控。
三、改判结果与司法考量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采纳辩护意见:
1.对证据不足的部分犯罪事实不予认定,核减涉案毒品数量;
2.综合考量朱某的立功表现、认罪悔罪态度及毒品未流入社会等情节,认为其虽罪行严重,但不符合 “必须立即执行死刑” 的条件;
3.最终改判朱某 “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现死刑到死缓的改判。


一审判决


发回重审


改判判决
1.证据标准是死刑适用的核心门槛
案件因一审证据存在 “口供矛盾”“关键证人未到案”“客观证据缺失” 等问题,二审 / 重审法院对存疑事实不予认定,体现 “死刑案件证据必须确实、充分” 的司法原则;
2.量刑需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法院均考量 “毒品是否流入社会”“同案犯罪责对比”“被告人悔罪表现” 等因素,避免单纯以毒品数量作为死刑适用的唯一标准,符合《大连会议纪要》《武汉会议纪要》中 “区别对待、慎重适用死刑” 的精神;
3.专业辩护助力司法公正
刘丽伟律师团队通过梳理证据瑕疵、挖掘从轻情节、指出程序违法,为法院精准适用法律提供关键参考,彰显辩护制度在死刑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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