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主持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工作;
2、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作为清算组,主持公司强制清算工作;
3、受托为企业自行解散清算提供实施方案,作为自行解散清算的企业清算组成员,开展解散清算程序中的相关工作;
4、担任破产重整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提供方案,草拟重整计划草案,并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为破产企业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继续经营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5、接受债权人委托,代表其申报债权,参与破产清算、破产重整、自行清算、强制清算等程序,对破产程序中的相关事务发表法律意见,必要时代表债权人提出异议或者提起诉讼,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6、接收破产企业意向投资人委托,协助其选择投资对象,对破产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参与投资谈判,草拟投资方案,草拟投资相关协议,帮助其收购相关破产、重整企业;
7、其他与公司破产、清算相关的法律事务。
- 下拉加载更多 -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