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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手记 | 二审改判案例:敖某由抢劫罪改判为诈骗罪
案件基本概况


2022年9月20日,敖某邀约李某1、李某2到武汉,共谋假冒警察抓嫖,以发现卖淫活动为由逼迫被害人窦某交出其手机支付密码,转账272,700元并劫走现金12,900元。9月23日,三人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

2023年4月23日,一审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敖某、李某1、李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取被害人窦某钱财285,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敖某是本次犯罪的策划、组织者,系主犯。鉴于窦某经济损失已由公安机关全额追回,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认定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敖某对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罪名及量刑均有异议,提出上诉。其认为未对被害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应构成招摇撞骗罪,原判决量刑过重。


辩护思路


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为:冒充人民警察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应当如何定性?

1.本案没有直接暴力行为,也不存在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只是被害人因自己胆小而感到恐惧,眼见行为人拿走其财物而不敢制止,则不能构成抢劫罪。被告三人采取获得财物的方式为冒充警察抓嫖,抓嫖行为并不会伤害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事实上,上诉人等也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任何伤害行为。

2.被害人是基于被骗的情形下处分自己的财产。被害人与被告人等分开后,并未第一时间报警或者向他人求助,表明其此时仍对敖某等人的警察身份深信不疑。

被告人等从始至终对其主观故意的供述没有发生过改变,其只是为了冒充警察骗被害人的钱。


判决结果和争议焦点认定


根据被告人、辩护人、检察员的意见,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构成抢劫罪、招摇撞骗罪还是诈骗罪。

1.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2. 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李某2、李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信任后,骗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85,600 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被告人敖某、李某2、李某1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判处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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