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案例
筛选
  • 武汉总所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所
  • 北京分所
  • 海口分所
  • 山南分所
  • 厦门分所
  • 宜昌分所
  • 襄阳分所
  • 恩施分所
  • 十堰分所
  • 荆州分所
  • 琼结分所
  • 江汉分所
  • 今天(马来西亚)办公室
今天动态 首页 > 今天案例
律师办案手记 | 今天所管理合伙人刘丽伟刑事辩护团队案例:私企人员吃回扣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辩护不起诉

在商事经营与企业合作过程中,商业回扣、渠道返点等灰色交易模式长期存在于多行业业务往来中。不少企业从业人员存在严重法律认知偏差,认为仅国家公职人员收受贿赂构成犯罪,民营企业员工收受合作方财物属于行业惯例、人情往来,不涉及刑事犯罪。

事实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民营企业高频高发的经济犯罪,本罪对犯罪主体不作公私单位区分,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达到法定立案金额即构成刑事犯罪。

刘丽伟刑事辩护团队办结一起典型非公受贿刑事案件,当事人涉案金额近20万元,远超法定立案标准。团队通过精细化、全维度的专业辩护,逐一突破案件司法难点,最终促使检察机关认定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案件基本事实

当事人张某,系湖北某控股集团网络广告投放岗位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公司广告渠道筛选、投放预算分配、合作机构对接等核心业务,对合作资源及业务合作具备直接职务决定权。任职期间,张某利用其岗位职务便利,私下收受多家广告合作中介给付的回扣,经核查累计涉案金额近20万元。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刘丽伟团队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全面阅卷、核实全案证据、多次会见当事人固定关键情节,持续与检察机关沟通辩护意见、提交专业法律文书。经充分辩护,检察机关完整采纳辩护观点,最终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核心争议

本案虽具备多项从宽情节,但不起诉结果的争取存在多重司法壁垒,亦是同类商业贿赂案件的普遍辩护难点:

1. 构罪标准统一,无公私主体豁免依据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以国企、私企区分入罪标准,所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金额达到3万元即满足刑事立案条件。本案涉案金额近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范畴,依法可判处相应刑罚,案件追诉基础明确。

2. 证据链条完整,无无罪辩护适用空间

在案银行转账记录、通讯记录、证人证言、当事人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闭合证据链,足以证实涉案款项系基于职务便利获取的回扣,并非合法劳务报酬或正常人情往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罪要件完整,无法开展无罪辩护,仅可通过挖掘全案从宽情节争取罪轻及不起诉结果。

3. 电话传唤到案的自首认定

结合最高法、最高检指导案例及当前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犯罪嫌疑人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在人身自由未被限制、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未被办案机关实际控制的情况下,自愿自行前往办案机关配合调查,且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涉案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完整成立自首。自首作为法定核心从宽量刑情节,也是本案涉案金额偏高情况下,顺利争取不起诉结果的关键前置条件。

4. 立案前主动退赃的从宽价值易被弱化

多数同类案件退赃行为均发生在立案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属于被动退赃。本案当事人在刑事程序启动前主动全额退赃,主观悔罪态度诚恳、法益修复彻底,区别于普通事后退赃。但该差异化情节在实务中极易被笼统评价,导致从宽处罚幅度受限。

5. 企业态度对案件裁量存在隐性影响

涉案企业的谅解意愿、追责态度,是检察机关评判案件社会危害性、是否具有追诉必要性的重要参考。若企业明确追责、不予谅解,即便当事人具备从宽情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审慎程度会显著提高。

辩护要点

针对本案存在的自首认定争议、涉案金额偏大、裁量标准严苛等多重司法难点,刘丽伟刑事辩护团队秉持精细化辩护理念,紧扣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精准挖掘全案从宽情节。

团队重点围绕核心法定从轻情节开展专项辩护,结合当事人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全程如实供述的事实,成功获得检察机关认定自首,为案件从轻处理奠定核心法律基础。

同时,团队着重凸显当事人于立案前主动、全额退还全部涉案款项的特殊量刑价值,明确区分前置主动退赃与案后被动退赃的法律评价差异,辅以完整退款凭证、企业证明等材料,充分证实当事人主观恶性小、主动修复企业损失、消解案件社会危害性,有效提升案件从宽裁量幅度。

在此基础上,辩护团队主动对接涉案企业,充分沟通案件事实与当事人悔罪态度,积极协调企业出具书面谅解文书,彻底消除企业态度带来的隐性办案阻力。

结合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主动索贿行为,涉案因法律意识薄弱、受行业风气影响所致,人身危险性极低的案件特点,团队整合全案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出具专业《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完整论证本案多重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叠加,整体犯罪情节轻微、无刑事追诉必要。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研判,全额采纳我方全部辩护意见,最终依法对张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图片 1.png

图片 2.png



案件启示

本案系民营企业从业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大额涉案金额成功不起诉的典型范例。本案由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该结果终结于审查起诉阶段,未经法院有罪判决,当事人无刑事案底,可正常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能够完整保全职业资质与职场发展,消除案底对个人发展、子女政审的牵连负面影响。同时案件程序彻底终结,无刑罚、无监管约束,不存在后续追诉风险。

职务廉洁义务不分公私企业,行业惯例、商业潜规则不能豁免刑事法律责任。民营企业业务、采购、投放、渠道管理等掌握职务权限的岗位,均属于商业贿赂犯罪高危岗位。只要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合作方回扣、返点,达到法定金额标准,即构成刑事犯罪。

企业从业人员需摒弃侥幸心理,严守职业底线与刑事红线。企业亦应完善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规范业务合作、费用结算流程,强化员工刑事合规教育,从源头防范企业及员工刑事风险。



聊天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