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时间:2025-12-03 浏览次数:41次

11月29日,湖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25年年会(主题:“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财税新命题”)圆满召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萍律师受邀参会,并在第二场学术圆桌论坛(《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研究)环节发表专业见解。 本次论坛汇聚了学界与实务界的权威力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黎江虹教授、侯卓教授等专家学者,以及税务机关、律师界实务人士共同参与研讨。论坛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吕凌燕副教授主持,魏萍律师作为实务界代表,结合自身税务法律执业经验,围绕《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展开分享。 魏萍律师在论坛中发言表示,立法需要听到实践的声音,税务律师的角色也应从“纳税代理人”到“税收共治参与者”。魏萍律师的发言围绕:“1、现行机制下的“痛”:纳税人的三重困境;2、《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破”--从“门槛”到“通路”的权利松绑。”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魏萍) 一、现行机制下的“痛”:纳税人的“三重困境” 第一重困境:“纳税前置”的“资金门槛”。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简单说:没钱交税款或者没能力提供担保,就没资格“讨说法”; 第二重困境:“复议机关”的“身份尴尬”。现行机制下,涉税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市税务局的两书认定,企业申请复议到省税务局,“上下级隶属关系”天然带来“立场倾斜”,复议机关的中立性难以保障; 第三重困境:“民行衔接”的“断层”。实践中,很多涉税争议会涉及民事权利。比如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中,一方多承担的税款能否要求另一方分摊?现行机制下,税务机关只管“征税”,不管“税民分配”。 二、《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破”:从“门槛”到“通路”的权利松绑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涉税争议处理”章节给人最直观的感受是:立法者终于“蹲下来”,看见了纳税人的“难”。当然,《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不是“完美答卷”,它还有一些“未说透”的地方,需要我们用“争议视角”去填补:1. 纳税前置的“彻底性”:能否给“所有纳税人”平等的机会?毕竟,“先缴税”是“结果”,“先复议”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结果正义的前提。2. 复议机构的“独立性”:能否让“评理的人”脱离“隶属关系”?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完善,需要“实践的声音”。作为天天处理争议的律师,我们最了解“规则的痛点”:这些细节需要我们用“案例”去推动完善。 魏萍律师深耕财税法领域多年,兼具国际经济法与宪法与行政法专业背景,现任湖北省财税法研究会理事、武汉市律师协会财税专委会副秘书长、东湖行政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长期为企业提供税务筹划、稽查应对、破产涉税等一站式法律服务。此次参会,不仅展现了她在财税法律领域的专业积淀,也体现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在财税法律服务领域的实务影响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终以“法商税融合”为服务理念,持续紧跟财税法治建设前沿,为企业提供精准、高效的涉税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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