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9日下午,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主办,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湖北武珞(东湖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涉税犯罪的理论与实务”暨“武汉6+N”刑事业务研讨会活动,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文潭楼一楼报告厅顺利举办。
中华全国律协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律协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胡杰,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陆海,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长、一级合伙人付成晨,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明刚,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之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肖志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学科带头人、湖北省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黎江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人才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湖北省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侯卓,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吕凌燕,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经济犯罪研究所所长陈金林,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湖北省财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李乔彧,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雷刚,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主任胡少波,武汉科技大学法学与经济学院副教授、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刘斯凡,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亮,湖北武珞(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主任郑武平,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事务部主任、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夏远亮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刑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侯晓翔等主办、承办单位代表及特邀嘉宾和律师行业同仁共二百余人参加会议。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长、一级合伙人付成晨担任本次会议主持。
1开幕式
开幕式由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长、一级合伙人付成晨主持。他向大家表示热烈欢迎,同时宣布本次研讨会正式开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肖志远致辞,他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涉税犯罪呈现出新的趋势。为了增强政法高校的教学实力,提高刑辩律师处理涉税案件的专业能力,并推动税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特地举办了这次研讨会。致辞人对在座的各位律师、教师以及同学们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时间参与此次盛会。
中华全国律协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律协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胡杰致辞,他强调,只有在税收前沿领域持续探索,我们才能共同进步。他感谢活动举办地高校的大力支持,对与会者的积极参与表示感谢,并代表主办方之一的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向在座的各位致以热烈的欢迎。
2主题演讲:近年来税务纠纷发展态势总览
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雷刚担任本主题的主持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人才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湖北省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侯卓为本主题的主讲人。
主讲人通过对比分析从2018-2023涉税诉讼案例基本情况发现:近年来全国实际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但全国公开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现数量急剧下降,这主要是受到行政诉讼文书不上网等因素的影响;通过对比分析行政诉讼主体,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可能与地域经济发展程度、当地税务机关执法水平和力度、司法环境、涉税服务市场活跃度、纳税人维权意识等都有关联;统计诉讼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我们发现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多次出台执法文书制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但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在部分案件中存在。
主讲人指出司法判例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具体包含三点:
1.司法判例涉及的问题较为全面,司法判决包罗万象、内容丰富,涉及税收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既包括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征缴税款的税额、滞纳金和罚金、税务机关不作为等实体问题的争议,又包括对税务机关出具税务执法文书、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程序方面的争议;2.司法审判具有终局性,对司法判例中的类型化问题予以反思,能够有效的增强执法的规范性,降低税务行政争讼中税务行政行为被撤销的风险;3.司法判例反映的问题针对性较强。
但分析这些涉税判例又折射出的税务执法短板:1.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2.运用证据能力不足;3.执法程序施行失范;4.执法手段欠缺;5.执法口径标准不统一;6.税收立法相对滞后;7.执法人员综合能力不足。侯教授同时给出相关对策建议:1.培育税收法治思维牢固;2.规范税务执法行为;3.优化税收执法方式;4.强化纳税人权益保障;5.推动税收协作共治;6.加强税收法治专业化队伍建设。
主讲人在最后再次强调,建议行政机关在处理税务相关案件时,必须坚守行政基本原则,确保人民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并提供及保障人民对不法行为的救济途径。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的副院长、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吕凌燕为本主题的与谈人。与谈人在主讲人的论述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几个关键概念:1.数量、2.行业、3.解决机制,并从相关领域与我们进行了深入探讨。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明刚为本主题的与谈人。与谈人从刑事辩护领域提出了补充意见:“刑辩律师在过去是内外交控,两面夹击,但随着时间的发展和相关法律及法律解释的更新,刑辩律师会在这条道路上稳步向前。”
3主题演讲:涉税犯罪的刑事规范与司法适用
议题一:发票犯罪的司法适用问题
武汉科技大学法学与经济学院副教授、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刘斯凡担任本议题的主持人。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经济犯罪研究所所长陈金林为本议题的主讲人。主讲人从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性质及其与逃税罪的竞合与我们展开探讨。
通过分析罪名格局及其立法的学说史:1.1979年刑法以个案结果中心,保护的是管理秩序型法益;2.1995年决定以整体的犯罪防控为中心,保护的是管理秩序型法益;3.刑法修正案七以刑法运行的整体长远效果为中心,保护的是财产法益;4.2024解释以刑法运行的整体长远效果为中心,保护的是财产法益与管理秩序型法益交织。
对比各学说来看:
1. 目的犯/结果犯说的基本主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以骗税目的/税收损害结果为前提。但该观点在出罪方面有不足之处,会导致过度出罪及可罚性转移,从而导致本罪名变的空洞。
2. 抽象危险犯的基本主张是:犯罪的成立以行为与税收利益之间存在逻辑联系为前提,而无需个案行为实际造成税收损失或具体危险。然而,其缺陷在于,一方面,抽象危险犯可能成为犯罪类型的“回收站”,将那些无法构成实害犯或具体危险犯的行为一并归入其中;另一方面,抽象危险犯也可能成为逃避正当性追问的“庇护所”,即只要存在一般性的危险,便可以处罚形式化的风险。这一点显然需要进一步的讨论。
3. 实质预备犯的基本主张包括:(1)适格性验证:必须以可能用于抵扣税款为前提,进行同时代的具体判断,并考虑行为时税控系统的一般防伪水平;(2)典型性验证:只有通过非法抵扣的方式威胁国家税收的行为,才可作为本罪处罚的对象,对于以其他方式威胁国家税收的行为,则不应作为本罪处罚。
通过逐年审视立法目的的演变,并对比不同学说的观点,主讲人提出了以下建议:1.在判断犯罪成立即入罪方面,应依据特定工具和行为作为基准,并遵循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2.在适用免责事由即出罪方面,应基于特殊的加害与被害关系,并考虑避免刑罚的反噬效应,此时同样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主任胡少波为本议题的与谈人。与谈人分享了实务中四种新型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细化情形,并尤其指出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并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分享了有效的解决方案,同时表达了对国家税收管理未来发展的乐观预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湖北省财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李乔彧为本议题的与谈人。与谈人深入探讨了税法体系及其发展历程,并从税法的构建角度出发,分享了其对税务相关罪名的深刻见解。
议题二:税款犯罪的司法适用问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学科带头人、湖北省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黎江虹担任本议题的主持人。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陈亮为本议题的与谈人。与谈人提出了在处理税务犯罪案件时需要谨慎考虑的几个问题:“如何界定行为人的故意”、“既遂与未遂的区分”以及“如何确定涉案人员的范围”,并分享了作为刑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宝贵经验。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斌作为本议题的与谈人,与谈人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分析了实践中“范冰冰案”其独到的见解。
4主题演讲:涉税犯罪的定罪量刑与税务风险防范
湖北武珞(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主任郑武平担任本主题的主持人。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之翰为本主题的主讲人。
主讲人从关于涉税犯罪的定罪量刑为我们展开探讨,他首先提到了刑法的扩张主义原则与谦抑性原则。其中扩张主义原则更侧重于刑法的秩序维护,从而规定了大量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犯罪,存在着权力的过度扩张风险,主要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就立足于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非必要并不需要适用刑法,其在税务相关领域主要表现为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通知。同时从实务经验来看,在税法领域即便是法律认识错误导致的少缴税款行为可以不处罚,意在以教育为主。
主讲人关于税务相关的风险以及如何防范:
1. 在现实情况下,律师有责任帮助企业解决税务风险问题。然而,律师的缺席导致了一个问题:尽管律师认为企业缺乏风险意识,实际上全国超过3000万家中小企业正为合规和风险防范感到焦虑。律师的缺席导致“抖音”和“中介”等非专业平台填补了这一空白,他们不注重全面的合规筹划,一旦审查,就可能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税收的根源在于业务活动,业务活动的体现是合同,而合同的基础则是法律。
2. 思维模式的转变借鉴扁鹊三兄弟治病的典故,我们可以将律师为企业处理税务风险的策略分为三个层次。大哥代表的是预防胜于治疗,即在税务问题尚未显现时就进行干预;二哥则是在税务问题初露端倪时进行处理,防微杜渐;而扁鹊本人则是在税务问题已经严重时才介入。律师在为企业服务时,应从仅仅能够处理严重税务问题,转变为能够预防、干预和解决各种程度的税务风险。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事务部主任、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夏远亮为本主题的与谈人。夏主任提出了关于数字化如何赋能监管在新兴领域的应用问题,并阐释了在数字化时代下数字税的发展趋势。他建议,数字机关应与传统政府部门合作,以实现对新兴税务领域的更有效管理。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刑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侯晓翔为本主题的与谈人。与谈人从四个维度指出了现行税法存在的问题:1. 法律鉴定标准模糊;2. 证据收集过程中的困难;3.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差异性;4. 行政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衔接不畅。
5活动总结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陆海。陆主任以“一片海,一条心”作为总结,提醒在场的各位律师需提升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同时敦促各位教授和讲师增强教学技巧。我们应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在税务这片广阔的海域中稳步前行,走得更远。最后,他引用苏格拉底的名言与大家共勉:“世界上最有可能成功的人,并非才华横溢者,而是那些抓住每一次机会并全力以赴的人。”
最后付成晨宣布本次活动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