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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分享 | 没有签署合同,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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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企业越来越强调合规,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尚未签署合同,但是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呢?对于国企及很多民营企业来说,没有合同根本无法进行内部的付款手续,债务人往往以此为由,怠于向债权人支付款项。那么,在没有签署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有权以及应如何主张权利呢?

一、法律依据——以实际履行的方式订立合同

 

我国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由此可知,对于合同的成立,尽管我国不承认事实合同,但是若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即我国认可以实际履行的方式订立合同。

二、两种类型

 

在实践中,以实际履行的方式订立合同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一是没有签署合同,一方却履行了主要义务;二是合同期限届满,尚未续签,一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1、没有签署合同,一方却履行了主要义务

当事人没有签署合同,一方却履行了主要义务,这种情形在建设工程领域比较常见。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有时候因为时间紧迫,承包人在多种因素的考量下,没有签署合同,就已经进行了施工甚至完成了施工,而事后补签合同又可能存在种种障碍。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以实际履行的方式与发包人建立合同关系。

2、合同期限届满,尚未续签,一方继续履行主要义务

合同期限届满,尚未续签,一方继续履行主要义务,这种情形在租赁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中较为常见。

在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服务期限届满,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除此之外,在其他合同中,合同期限届满没有续签,但是一方继续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之间依然成立合同关系。

在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原告)与湖南广播电视台金鹰纪实频道(被告)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案号:(2023)沪0106民初628号】中,由于原告与被告于201631日开始合作,合作内容为原告在其有限电视数字网收转被告的金鹰纪实高清频道,被告支付相应的落地费,原告与被告先后签署了4份《协议书》,其中3份的签订日期均晚于履行起始日,因此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形成了一边履行一边协商签订合同的交易习惯,在被告没有明确告知终止合作的情况下,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会继续合作。在第四份《协议书》到期后原告一直确保被告频道正常收转的事实,被告也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被告接受原告的履行,双方间成立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三、实践中的难点及律师建议

 

1、合同价款难以确定

根据上述分析,以实际履行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尽管构成合同关系,但是由于不存在书面合同,所以对合同价款、质量要求、履行期限、支付方式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在一方履行完毕主要义务后,往往会陷入合同价款确定及支付漫长的拉锯战中。这在上述第一种类型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债权人往往就合同价款的确定和支付,与债务人多次沟通协商。若当事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债权人还会选择诉讼来维权。

在上述第二种类型中,由于有原合同作为参照,所以当事人可以参照原合同来确定合同价款,但是由于没有书面的合同,债务人很难走付款流程,债权人也会选择诉讼来维权。

律师建议:债权人在与债务人沟通协商合同价款的过程中,尽量形成书面文件。因为在协商的过程中,债务人可能会认可债权人实际履行的事实,哪怕对履行的质量或其他事项有异议。

2、起诉时法院不予立案

若当事人难以就合同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债权人往往会选择起诉。但是由于没有书面的合同,原告就需要证明其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否则就不符合起诉条件。

律师建议:债权人在履行主要义务的过程中,尽管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但是也要尽可能保留履行过程中的证据,以证明债权人确实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